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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菸酒法令宣導
發布日期 2009/9/25
發布單位 財政課
點閱次數 759
詳細內容

一、 不買來路不明菸酒,才能確保消費安全。
二、 購買菸酒品應索取收據或發票,以確保其來源及自身權益。
三、 產製私菸、私酒者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者,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。
四、 販賣、運輸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私菸、私酒者,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及50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,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。
五、 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『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』或其他警語,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六、 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,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。
七、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,不得販賣,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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